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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⑤

来源:365健康在线 时间:2022/3/15 10:00:00 点击:-

第五章  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用制沼、堆肥、生物养殖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第二十九条  鼓励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企业以及有条件的社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分散处理装置,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第三十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省实行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集中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易腐烂的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减少农村生活垃圾外运处理量。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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