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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④

来源:365健康在线 时间:2022/3/15 9:53:00 点击:-

第四章  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志;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内产生的渗滤液,应当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厂或者生活污水处理厂;就地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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