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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③

来源:365健康在线 时间:2022/3/15 9:34:00 点击:-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杀虫剂、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标明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道路、广场、绿地、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维护,指导、督促业主分类投放,对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规劝、制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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