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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⑦

来源:365健康在线 时间:2022/3/21 16:31:00 点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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