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特病政策之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初次办理门诊大病的,其门诊大病的复审通过日期为核准日期,核准日期前的医疗费用不纳入门诊大病结算。
(二)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单独设立一个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取消门诊大病起付标准。初次办理门诊大病的,自核准日期起至本年度末不足12个月的,根据剩余月数核定个人负担起付标准及统筹金支付限额标准。
(三)门诊大病定点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定点医药机构的参保患者,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费未达到起付标准前,可纳入统筹的医疗费累加计算,起付标准按先统筹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执行。统筹支付前已累计起付标准的金额,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四)一个年度内变更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大病参保患者,由较低一级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到较高一级定点医药机构的,结算时按较高一级定点医药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
门诊大病参保患者由较高一级定点医药机构变更到较低一级定点医药机构的,起付标准按先统筹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执行。统筹支付前累计起付标准的金额,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五)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结核病的门诊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住院和门诊大病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先统筹支付的定点医药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其中,门诊大病统筹支付前已累计起付标准的金额可折抵住院起付标准金额。统筹支付前累计起付标准的金额,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年度内上述病种门诊大病核准日期前的住院起付标准,由患者自行负担。
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心医院在门诊大厅东侧设立专门的门诊慢特病结算窗口,负责门诊慢特病挂号、登记联网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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