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举报的涉黑涉恶及其他线索应具备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基本要素,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原则上要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安机关认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的线索可不受此限制。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7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真实、有效,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一)拨打110(0532-87362492、0532-87362020)及其他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件举报(邮寄地址:平度市红旗路34号,平度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邮政编码:266700);
(三)到平度市公安机关现场举报,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四)其他有效举报方式。
9如出现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对最先举报者进行奖励,或者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党委、政府其他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10举报的线索经审核审批后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平度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1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线索举报有明确奖励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人民群众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12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平度市公安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13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本办法自2018年7月24日起施行,由平度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平度市委政法委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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