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为了青岛市民能进一步了解《精神卫生法》,青岛精神卫生中心的王春霞院长对市民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问:请问王春霞院长,《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答:《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是精神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对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增强心理健康意识,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问:《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和那些部门有关?
答: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精神卫生专业和精神疾病患者、家属的法律,而是与全社会相关的一部法律,它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明确了社会保障、卫生、公安、民政、残联、教育等各部门应承担的工作和职能,同时保障了精神疾病患者和普通市民的权益,是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
问:如何避免“被精神病”的问题?
答:为了避免出现“被精神病”的问题,避免既往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一些习惯做法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精神卫生法》的多条规定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全面保障了“自愿原则”,同时对于不能辨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仍然保留了强制医疗。
问:请问王院长,如何界定患者行为的“危险性”呢?
答:《精神卫生法》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这两种情形分别为:“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现实中,对实际发生的“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界定起来比较容易,但到底什么样的行为存在“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性”?如何判断往往是个难题。
参与立法的有关专家指出,对于“危险性”的界定,有待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危险性”仅仅指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的可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了上述可能,还应该包括伤害自身身体健康的“危险性”,比如绝食、生活无法自理等。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有利于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但应设置限制条件,以免过度使用和过于宽泛的“危险性”评估,造成“被精神病”。一般认为,“即将发生”和“后果严重”是两个必要的限制条件。
问:一些患者被长期遗弃精神病院将如何处理?
答:因为目前“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定,很多已经无需住院的患者无法出院,甚至被遗弃精神病院的现象并不鲜见。法律实施之后,针对监护人拒绝为无需住院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将患者长期遗弃精神病院的现象,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如何治理“心理医生”乱象?
答:“心理医生”这一时髦的词语,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非常宽泛,有的指疏导压力的“心灵鸡汤”提供者,也有的指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和精神科医生往往被混为一谈。
精神卫生法特别区分了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其中,心理治疗定义为在医疗机构中实施的专门心理治疗,而心理咨询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种机构、组织、社区中对普通人(而非患者)开展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法律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而心理诊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也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享受的那些服务?
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精神卫生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国家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评估和定期随访、必要的药物剂量调整和对症处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心理支持、以及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
问:请问青岛精神卫生中心对《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有何应对措施呢?
答:我们青岛精神卫生中心为了更好的宣传《精神卫生法》,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从4月23日起,将通过普法讲座、现场咨询、报纸广播等开展一系列的宣讲活动,包括举办《精神卫生法》专业培训班,与市民面对面解读法律、发放宣传材料等,欢迎有兴趣的市民积极参与。同时,我们也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制订了新的精神疾病的诊疗规范和工作流程, 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也欢迎市民朋友对我们青岛精神卫生中心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也将对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做进一步的追踪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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